佳木斯大学复医学院*护理学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会中文名称:“康复医学院*护理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会,简称“院研究会”。
第二条 院研究会是在康复医学院*护理学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一个加强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的院级学生组织。
第三条 院研究会的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与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佳木斯大学“明德砺学,崇尚实践”的校训精神,为把院研究会建设成为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新阵地而努力工作。
第二章 研究会活动
第四条 院研究会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研究会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院研究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渠道进行宣传。
第六条 院研究会宣传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院研究会不得开展任何盈利性的活动。
第三章 研究会委员
第八条 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好、品行佳且承认本章程的院学生均有资格成为研究会委员。
第九条 委员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院研究会的重要事务;
(二)在院研究会规定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以要求院研究会维护各社员的正当权益;
(四)享有参加院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义务: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三)执行院研究会决议,参加院研究会开展的活动,自觉维护院研究会声誉;
(四)听从指挥、服从领导,积极为院研究会发展与建设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院研究会委员
(一)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成绩不理想,经常旷课;
(三)不能完成研究会安排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会会长团及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院研究会工作条例;
(二)指导院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研究会的各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院研究会设有主席团,办公室,宣讲部,联络部,实践部,宣传部。
(一)主席团
(1)主席团是研究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2)代表研习社执行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
(3)领导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保证研究会工作正常运转。
(4)负责起草研究会各项规章制度;
(5)制定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档案管理与建设;
(二)办公室
(1)负责上传下达、组织各部门开展工作。
(2)主要负责协助研究会主席团组织各项工作。
(3)负责研究会量化考核工作。
(4)保管研究会物品及经费。
(三)宣讲部
(1)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录制成音频。
(2)将学校重要内容录制成音频。
(3)同时将研究会经典作品录制成音频,传递正能量。
(4)负责组织全院大学生理论学习。
(5)制定大学生理论学习内容。
(6)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各种活动。
(7)负责党史小课堂理论内容更新。
(四)联络部
(1)联络部是研究会对外活动的重要窗口。
(2)负责校研究会和院研究会各项活动的联络工作。
(3)负责院级研究会的考核工作。
(4)加强研究会与外界的联系。
(5)沟通校际、院系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
(6)树立研究会的良好的形象,促进彼此间的交流与联系。
(五)实践部
(1)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社会实践活动。
(2)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真正实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培养 “站起来能说,走出去能做”的实践人才。
(4)梳理出活动的大致流程,以便后面活动的进行;
(5)策划实施后,后续出现的紧急情况或问题由组织部处理解决;
(6)组织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为研究会活动的顺利开展打好扎实的基础。
(六)宣传部
(1)负责照片拍摄、视频录制、
(2)制作海报并善于利用PS、PR等技术
(3)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对研究会工作进行推广,为研究会发声。
(4)部门活动策划案撰写,
(5)研究会活动各项稿件撰写,原创推送稿件撰写等。
(6)研究会各级各项活动摄影以及视频剪辑
(7)用于研究会留存活动备案和发布推送,
(8)利用手机或电脑进行平面设计,例如海报制作、推送封面制作、宣传板制作等。
第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院研究会工作条例;
(二)指导院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院研究会设有主席团,办公室,宣讲部,联络部,实践部,宣传部。
第十四条 院研究会的各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院研究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承办各种理论学习活动的权利;
(二)向校研究会按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接受校研究会工作指导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院研究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〇二二年三月修订)